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报核问题的有关规定第第一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报核问题的有关规定第一条本规定所称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 (二)申请撤销我国内地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案件; (三)申请执行我国内地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案件; (四)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仲裁裁决案件; (五)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件; (六)其他仲裁司法审查案件。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报核问题的有关规定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