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

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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