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第二百三十二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