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六条司法解释第九章 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六条

庭审期间,全体人员应当服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尊重司法礼仪,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鼓掌、喧哗、随意走动; (二)吸烟、进食; (三)拨打、接听电话,或者使用即时通讯工具; (四)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者使用即时通讯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 (五)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者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 旁听人员不得进入审判活动区,不得随意站立、走动,不得发言和提问。 记者经许可实施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行为,应当在指定的时间及区域进行,不得干扰庭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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