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第三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九条的规定,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标的物的,可以代为保管多交部分标的物。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代为保管期间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买受人主张出卖人承担代为保管期间非因买受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