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第二十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经营者传播他人编造的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予以认定。←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