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与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的争夺交易机会、损害竞争优势等关系的市场主体,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其他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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