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第二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与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的争夺交易机会、损害竞争优势等关系的市场主体,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其他经营者”。←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