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一条司法解释第九章 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一条

向证人发问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发问的内容应当与本案事实有关; (二)不得以诱导方式发问; (三)不得威胁证人; (四)不得损害证人的人格尊严。 对被告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调查人员、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的讯问、发问,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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