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第二十四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四条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