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第九十三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出租、处分质物,因此给出质人造成损失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