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第九十九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九条以公司债券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没有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以债券出质对抗公司和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