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第七条条行政法第一章 总则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坚持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坚持政企分开,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不行使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政府其他机构、部门不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上一条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一条下一条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三十一条→同章节法条第第一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第一条第第一条条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一条第第一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一条第第一条条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一条第第一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一条第第一条条 —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一条第第一条条 —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一条第第一条条 —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一条第第七条条 —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七条第第七条条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