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第一百五十条条司法解释第六章 强制措施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一百五十条
人民检察院已经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案件起诉至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原强制措施自动解除,不再办理解除法律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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