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第十四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对于下级人民法院申请延长办案期限的报告,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三日前作出决定,并通知提出申请延长审理期限的人民法院。 需要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办案期限的,院长应当在审限届满前批准或者决定。←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