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第十六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人民检察院抗诉的刑事二审案件,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上诉、抗诉期届满后三日内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第二审人民法院。←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十八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