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第六十六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六条在行政赔偿诉讼中,人民法院主持调解时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而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八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