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第六十四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四条以有形载体固定或者显示的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以及其他数据资料,其制作情况和真实性经对方当事人确认,或者以公证等其他有效方式予以证明的,与原件具有同等的证明效力。←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六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