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第五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在2010年12月1日以前发生法律效力的赔偿决定不服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审查处理时适用修正前的国家赔偿法;但是仅就修正的国家赔偿法增加的赔偿项目及标准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