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第二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在2010年12月1日以前的,适用修正前的国家赔偿法,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修正的国家赔偿法: (一)2010年12月1日以前已经受理赔偿请求人的赔偿请求但尚未作出生效赔偿决定的; (二)赔偿请求人在2010年12月1日以后提出赔偿请求的。←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