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第一百八十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条人民法院对被拘留人采取拘留措施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其家属;确实无法按时通知或者通知不到的,应当记录在案。←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四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