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第三十八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八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情形以外,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