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八条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八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情形以外,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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