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八十九条司法解释第六章 强制措施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八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对同一犯罪嫌疑人决定取保候审,不得同时使用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方式。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时,可以责令其提供一至二名保证人: (一)无力交纳保证金的; (二)系未成年人或者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 (三)其他不宜收取保证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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