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第四十一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十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