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第一百一十五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二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