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第一百四十三条条司法解释第六章 强制措施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四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执行拘留后十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特殊情况下,决定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人民检察院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期间不计入审查起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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