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第六百零五条条司法解释第二十四章 缺席审判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百零五条
因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导致缺乏受审能力,无法出庭受审,中止审理超过六个月,被告人仍无法出庭,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申请或者同意恢复审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六条的规定缺席审判。
符合前款规定的情形,被告人无法表达意愿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代为申请或者同意恢复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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