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第六十二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二条抵押物因附合、混合或者加工使抵押物的所有权为第三人所有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补偿金;抵押物所有人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所有人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第三人与抵押物所有人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共有人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人对共有物享有的份额。←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九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