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第六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人民检察院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查收集证据材料;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应当配合;需要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依照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办理。←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