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条司法解释第十二章 简易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 (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 (二)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三)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四)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五)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 (六)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 (七)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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