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第十六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涉及专有部分的承租人、借用人等物业使用人的,参照本解释处理。 专有部分的承租人、借用人等物业使用人,根据法律、法规、管理规约、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依法作出的决定,以及其与业主的约定,享有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