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一条司法解释第九章 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一条

法庭辩论应当在审判长的主持下,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公诉人发言; (二)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三)被告人自行辩护; (四)辩护人辩护; (五)控辩双方进行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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