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第二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对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执行案件,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 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立案的,应当撤销案件;已经采取执行措施的,应当将控制的财产交先立案的执行法院处理。←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