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第五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提出异议。 执行法院审查处理执行异议,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定。←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