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第十九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未经人民法院准许,鉴定人邀请其他机构、人员完成部分鉴定事项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前款情形,当事人申请退还鉴定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作出裁定,责令鉴定人退还;拒不退还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执行。←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