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第十五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十五条利害关系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原告,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为被告。 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为被告。←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十二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