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第十二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理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确认婚姻无效的判决。←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十九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