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四十一条司法解释第二十一章 执行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发现本院已经生效的减刑、假释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发现下级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减刑、假释裁定确有错误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也可以自行组成合议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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