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第十六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法人分支机构以外的非法人组织作为被执行人,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依法对该非法人组织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主体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