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第十四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裁定书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级人民法院”名义作出,由合议庭成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