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第一百一十六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八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