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第三十九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本解释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案件,本解释施行后尚未终审的,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