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第二百七十二条条司法解释第十章 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
判决宣告前,自诉案件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自诉人可以撤回自诉。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和解、撤回自诉确属自愿的,应当裁定准许;认为系被强迫、威吓等,并非出于自愿的,不予准许。
同章节法条
第第三百一十七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七条第第三百一十九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九条第第三百一十五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五条第第三百一十八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第第三百一十六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六条第第三百三十一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一条第第三百三十三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第三百三十二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第第三百三十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条第第三百二十一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