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七条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七条

原告或者第三人的损失系由其自身过错和行政机关的违法行政行为共同造成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各方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以及在损害发生和结果中作用力的大小,确定行政机关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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