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第十八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立案时发现上诉案件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在两日内通知第一审人民法院。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第二审人民法院的通知后五日内补齐。←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