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第第十一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第十一条法院在受理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申请之前或者之后,可以依当事人的申请,按照法院地法律规定,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第六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