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第十二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民事案件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院长提出申请;还需延长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十日前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