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第十九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下级人民法院接到上级人民法院调卷通知后,应当在五日内将全部案卷和证据移送,至迟不超过十日。←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