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第八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劳动合同期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认定劳动合同期限依法自动续延,不属于用人单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 (一)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 (三)工会法第十九条规定的任期未届满的。←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五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