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四百零三条条刑法第二编 分则 > 第九章 渎职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三条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上级部门强令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前款行为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上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七条下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九条→同章节法条第第三百九十七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第三百九十九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第三百九十九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第三百九十八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第第三百九十六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第第四百一十一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一条第第四百一十七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条第第四百一十三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三条第第四百一十二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二条第第四百一十五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