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第十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与船舶担保或者船舶优先权有关的借款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船舶的船籍港、船舶所在地的海事法院管辖。←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