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第二十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条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并于价款或者需要补交的差价全额交付后十日内,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四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条→